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对象
国家正式计划招收录取入我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二、评定等级(类别)、金额及比例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
1.一等奖学金,非师范专业每人1500元,师范专业每人1000元,不超过学生人数的3%;
2.二等奖学金,非师范专业每人1000元;师范专业每人700元,不超过学生人数的8%;
3.三等奖学金,非师范专业每人500元;师范专业每人300元,不超过学生人数的6%;
4.特别奖学金,非师范专业每人300元,师范专业每人200元,不超过学生人数的8%。
(二)师范专业学生固定奖学金
每人每年300元,凡师范专业学生均可享受。
三、评选条件
(一)一等奖学金
1.综合测评成绩在全班名列前5%名;
2.考试科目成绩平均9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考查科目成绩在“良好”以上;体育成绩75分以上。(少数民族学生每项条件相应降低5分)。
(二)二等奖学金
1.综合测评成绩在全班名列前10%名;
2.考试科目成绩平均8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考查科目成绩在“及格”以上;体育成绩70分以上。(少数民族学生每项条件相应降低5分)。
(三)三等奖学金
1.综合测评中思想品德表现综合分在全班名列前20%名;
2.学年的考试成绩平均75分以上(少数民族学生降低5分);考查科目(含体育)成绩“及格”以上;
3.承担学生干部工作认真负责,工作表现出色,模范遵守校规校纪,在各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
(四)特别奖学金
在学校年度评优中获得单项奖的,可享受特别奖学金。
四、评定办法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与学生评优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在每年的9月25日前,由各班进行初评提名,交二级学院评审小组审核并经二级学院党政领导会议批准,最后送学生工作部(处)审批。
(二)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学年参评优秀学生奖学金资格:
1.当学年受到党团纪或校纪处分(含留校察看未解除的);
2.当学年因为迟到、早退、旷课或晚归等原因而受到二级学院级以上通报批评;
3.当学年必修及限选课成绩出现不合格现象;
4.当学年曾2次无故不参加学校或各二级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
五、奖金发放
(一)一、二、三等奖学金、特别奖学金于每年10月份一次性发放;
(二)师范专业固定奖学金按在校期间逐月发放,一年按10个月计,凡在校时间不足一个月时,按在校实际天数计时发放。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师范专业固定奖学金:
1.违反校纪校规,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在处分期间不享受固定奖学金;
2.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固定奖学金;
3.留级或降级者,在留级、降级的一学年里不享受固定奖学金。
六、其他
(一)各二级学院要充分重视学生奖学金评定的教育功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时完成并告知学生当学年综合素质考评结果,明确奖学金的申报时间及程序。
(二)各二级学院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评定工作,在执行评定标准中遵循宁缺勿滥的原则。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由学校发给获奖证书和通报表彰,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四)获奖者所获奖金原则上优先用于缴交所欠学费。
七、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琼州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