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海南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财教〔2007〕128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二、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积极参加志愿服务、社会活动、热心集体工作;
(七)必须获得本学年学校“三好学生标兵”及以上荣誉称号;
(八)必须按学校规定已完成注册取得学籍。
三、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评审与发放
(一)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每学年省财政厅、教育厅划拨给学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及资金后,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四)各二级学院根据申请学生在校表现,进行班级民主评议,并由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认定小组会议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学生工作部(处)。
(五)校学生工作部(处)汇总并审核各二级学院申报的国家奖学金的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奖学金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经学校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批准,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报教育部审批。
(六)国家奖学金经学校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提出意见、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审核同意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四、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热海大办〔2021〕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