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引导学生的思想和行为,激励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协调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结合学校实际,特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凡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专科、本科在校学生均有参加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思想品德、专业学习、体育素养、美育素养、劳动素养五个方面的测评。
第四条 综合测评成绩由思想品德测评成绩、专业学习测评成绩、体育素养测评成绩、美育素养测评成绩、劳动素养测评成绩五部分组成,每一部分的测评成绩由基本分、加分项、减分项组成,上限为100分,计算方法为:基本分+加分项-减分项。
第五条 综合测评成绩的计算方法为:
综合测评得分=思想品德测评成绩×20%+专业学习测评成绩×65%+体育素养测评成绩×5%+美育素养测评成绩×5%+劳动素养测评成绩×5%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须根据学校对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主要内容的规定,结合本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学院(系)综合测评的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七条 实施综合测评必须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思想品德测评
第八条 思想品德测评的主要内容为: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活动。主要考核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同程度,在重大事件中的立场表现,以及参加政治理论学习的表现;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维护社会和学校稳定的表现,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党团组织生活的自觉性,是否具有社会责任感和集体荣誉感;
(三)遵守社会公德和校园公共秩序的表现;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的表现;爱护公共财物和公共设施,节约水电和爱惜粮食的表现;能否做到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协作,乐于助人。
第九条 思想品德测评方式:
思想品德测评得分为基本分(60分)与加、减分的总和,加分项最高不超过40分,满分为100分。基本分考核的标准为第八条第(一)至第(三)款,加、减分适用条件可参考附件1《海南热带海洋学院综合测评加分及减分项目(参考)》。
第三章 专业学习测评
第十条 专业学习测评的主要内容为:
(一)是否树立积极的学习态度,是否具有拼搏进取、自强不息的学习品质,是否具有勤奋好学、刻苦钻研、积极实践和锐意创新的学习精神;
(二)专业学习成绩、专业技能水平(如:外语、计算机、职业资格等)、获奖助学金等情况;
(三)发表学术论文,参加各级科技竞赛,参加各类学术、科技、创新实践活动的表现及成果情况。
第十一条 专业学习测评方式:
专业学习测评得分为基本分(占80%)与加、减分的总和,加分项最高不超过20分,满分为100分。基本分为学业考试科目实考成绩平均学分,学生学业考试科目成绩由各二级学院确定纳入量化计算的课程科目范围。加、减分适用条件可参考附件1《海南热带海洋学院综合测评加分及减分项目(参考)》。
平均学分=(K*n1+K*n2+……K*nx)÷(n1+n2+……nx);
K为每门课程实考成绩×nx该门课程学分
实考成绩指的是学生修某一门课程第一次参加期末考试的实际成绩或第一次课任教师评定的实际成绩,不包括补考或重修后的成绩。
第四章 体育素养测评
第十二条 体育素养测评的主要内容为:
(一)参加各级、各类体育活动的积极性;
(二)学生体育达标状况以及体育技能、体育习惯的具体表现。
第十三条 体育素养测评方式:
体育素养测评得分为基本分(占80%)与加、减分的总和,奖励分最高不超过20分,满分为100分。基本分为学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第一次测试成绩,不包括补考后的成绩。加、减分适用条件可参考附件1《海南热带海洋学院综合测评加分及减分项目(参考)》。
第五章 美育素养测评
第十四条 美育素养活动测评的主要内容为:
(一)学生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具有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和素质;
(二)参加各级、各类文化艺术实践活动的积极性;
(三)完成每学期开展的美育教育要求的理论、实践学时。
第十五条 美育素养测评方式:
美育素养测评得分为基本分(60分)与加、减分的总和,奖励分最高不超过40分,满分为100分。基本分考核的标准为第十四条第(一)至第(三)款,加、减分适用条件可参考附件1《海南热带海洋学院综合测评加分及减分项目(参考)》。
第六章 劳动素养测评
第十六条 劳动素养测评的主要内容为:
(一)具有崇尚劳动、尊重劳动的观念;
(二)参加各级、各类劳动实践的积极性;
(三)服务学校、学院、班级和同学的意识和行动;从事社会工作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
(四)完成每学期开展的劳动教育要求的理论、实践学时。
第十七条 劳动素养测评方式:
劳动素养测评得分为基本分(60分)与加、减分的总和,奖励分最高不超过40分,满分为100分。基本分考核的标准为第十六条第(一)至第(四)款,加、减分适用条件可参考附件1《海南热带海洋学院综合测评加分及减分项目(参考)》。
第七章 测评方式
第十八条 综合测评工作由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领导,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实施,各二级学院党委(总支)负责具体落实。各班要成立由班主任主持,班长、团支书、学生代表(2-4人)组成的综合测评小组,由测评小组负责本班的评分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每年9月进行,针对上一学年的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情况进行评定。
第二十条 测评程序:
(一)个人总结:学生就上一学年本人表现进行书面总结,基本内容为综合测评五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存在的不足,心得体会和努力方向。
(二)班级评定:思想品德、体育素养、美育素养、劳动素养测评成绩,由班级综合测评小组根据学生个人学年表现,依据学院测评细则进行综合评分;专业学习测评成绩,由班级综合测评小组根据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及学业成绩,依据学院测评细则进行综合评分。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在全班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测评结果报学院学工办汇总提交学院党委(总支)。
(三)二级学院审核:各二级学院党委(总支)根据测评细则和实际情况对各班的测评结果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成绩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填写《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记载表》,加盖学院党委(总支)公章,在学院内存档并同时报送学校学生工作部(处)。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要维护测评结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测评结果任何人不得更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复议的,经学院党总支同意,可由班主任主持召开测评小组会进行复议。各学院党总支负责受理学生对测评结果的投诉与质询。必要时学生工作处可派人介入相关调查核实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为了保证综合测评的客观性,各二级学院要重视原始材料的搜集、整理,建立健全学生平时表现的登记、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综合测评结果作为评比、表彰、推优和选拔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意见》(热海大办〔2016〕3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