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教育部第33号令)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调动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已答试卷未翻放且提醒不改的;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或以某种方式示意、校对、窃取答案的;
6.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7.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8.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9.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0.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11.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12.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3.翻看或抄袭书本、笔记、资料、纸条等的;
4.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5.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电子设备等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10.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电子设备等辅助工具的;
11.由他人代替考试、代替他人考试的;
12.组织团伙作弊的或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13.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2.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3.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4.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5.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6.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7.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8.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学校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二、对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
(一)凡因考试违纪、作弊给予处分的学生,该科成绩无效;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后有悔改表现且处分撤销的,可准予参加该门课程的重修。
(二)处分的种类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三)考试违纪的处理
1.凡属考试违纪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2.凡考试违纪两次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考试作弊的处理
1.凡属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在考试过程中有作弊行为,但尚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条件的,且经教育后认识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有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限(但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
3.由他人代替考试、代替他人考试、组织或参与团伙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4.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考试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处理的程序
(一)监考教师一经发现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立即终止其考试,收回试卷和暂扣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并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在试卷上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填注违纪或作弊学生信息及事实,由违纪或作弊学生签名确认,并由2名及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二)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必须立即将试卷、作弊材料、工具、写有违纪或作弊事实的《考场情况记录表》等材料报送各二级学院办公室。
(三)考试违纪或作弊学生必须写出书面检查交所在二级学院,二级学院院务会议认定违纪或作弊性质及处理意见后,加盖行政公章连同所有原始材料上报学校相关部门,最后由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分管校长批准。
(四)对学生所作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及本人各一份,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五)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最后将处分决定书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六)处分决定书应真实、准确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七)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申诉程序参照《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学生申诉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