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把国家和学校各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海南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琼教规〔202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原则和范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且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学生民主评议和二级学院评定、学校审查相结合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严格遵守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过程中,既要严格审查相关证明材料,更要注重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消费情况和平时生活表现;对有缴费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缴费义务的学生不予认定。
二、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分为一般困难和特殊困难二个档次。
(一)家庭可提供部分生活费和学费、住宿费,且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父母一方或双方无劳动收入,家庭经济来源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
(2)来自贫困和边远地区且无其它经济收入的;
(3)无经济来源支持其正常学习的单亲家庭子女,或家庭收入较低且有两个以上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4)家庭遭受自然灾害,遭受损失,造成经济困难的;
(5)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家庭提供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有较大困难,且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经县级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
(3)经县级及以上总工会认定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
(4)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5)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病故军人子女、享受国家优抚抚恤的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子女;
(6)学生本人或核心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7)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损失重大;
(8)因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认定者,取消其认定和受助资格: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电脑的;
(2)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服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3)经常外出旅游的;
(4)擅自在外租房的;
(5)经常出入营业性酒吧、网吧等娱乐消费场所的;
(6)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7)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三、认定工作的管理机制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四级管理机制。
(一)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分管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及各二级学院分管领导为成员,指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管理和审核认定工作,对学生的贫困情况和受资助情况进行记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三)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二级学院领导为组长、学工办主任、分团委书记、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二级学院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以班级为单位,成立带班班主任、学生干部代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本班级学生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名单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四、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学生本人或者家庭遭遇意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以临时申请和认定。
(一)学校在每学年结束时向在校学生提供《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新生在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生应如实填写《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需提交相关证件的复印件等证明材料,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二)每学年开学时,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其他可以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材料。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再次申请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明显变化,可只提交《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三)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情况,结合学生日常消费状况,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初步确定本班级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在评议工程中要注意保护申请学生的隐私,民主评议不得采取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和轮流坐庄的方式。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病故军人子女、享受国家优抚抚恤的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子女、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只需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后,不需要经过评议环节,直接认定为特殊困难。
(四)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应认真审核并确定贫困等级。若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工作部(处)提请复议。校学生工作部(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完成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处),校学生工作部(处)汇总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推荐的情况后,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请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凡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在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社会各类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及临时困难补助等方面,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资助,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将给予重点资助。
五、认定工作的教育、管理与监督
(一)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二)学生本人在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好转后应主动向学校报告,并申请停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各二级学院每学年第二学期对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发现家庭经济有明显好转的应立即调整其认定标准。
(三)各二级学院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档案,完整记录认定资料和接受资助情况。
(四)学生在提交家庭经济困难申请时应如实提供本人及家庭全面情况,保证所提供材料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学校每年不定期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个
别访谈、实地走访、大数据分析、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资助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五)各二级学院要将资助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既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困难,更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成长,观察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心理,教育学生直面困难和挫折,尤其要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真正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六、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热海大办〔2020〕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