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认真落实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及标准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学校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以及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退役士兵学生每年每生3300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每年每生3300元,具体分为两个档次:第一档资助对象主要为家庭特殊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年每生3800元;第二档资助对象主要为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年每生2800元。
二、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行为准则;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标准在困难以上(含困难),生活俭朴;
(七)未超过基本修业年限;
(八)必须按学校规定已完成注册取得学籍。
三、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评审与发放
(一)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每学年省财政厅、教育厅划拨给学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及资金后,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学校经济困难学生的总人数和各二级学院经济困难学生所占的比例综合平衡后,按一定的名额下达给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在限额内进行等额评审。
(四)各二级学院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班级民主评议,并由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认定小组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及资助档次,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
(五)学生工作部(处)汇总各二级学院申报的国家助学金的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及资助档次,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经学校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
(六)国家助学金经学校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提出意见、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按每年10个月逐月发放。
四、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实施办法》(热海大办〔2021〕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