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引导和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及国家教育部有关勤工助学规范性文件的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的,以获得报酬、培养自立能力为主要目的各种服务或劳动。包括通过运用科学知识、科学技术和技能为用工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而获取报酬的劳务服务活动。
第三条 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以服务学生、培养能力为宗旨,坚持积极引导、规范管理和与素质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组织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道德,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的正常秩序,不得影响校园容貌和宿舍管理,不得影响学生自身的学习。
第五条 学校鼓励与支持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对校内的勤工助学项目给予一定的倾斜和优惠政策以及必要的专项经费支持。校内各单位应积极支持学生在课余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有条件的单位应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和支付劳动报酬。
第六条 学生工作职能部门和学生政工干部应把勤工助学活动纳入学生工作范畴,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和管理,积极引导学生通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培养劳动观念和自立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安排编制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学校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管理、指导和提供服务的具体业务机构,挂靠在校学生工作部(处)。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具体办事机构,聘请学生参与中心有关勤工助学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勤工助学工作职责主要是:
(一)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拓展勤工助学活动的途径;
(二)对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进行培训,核发上岗证书,设立学生勤工助学资料库;
(三)招聘推介勤工助学工作人员,为学生勤工助学和用工单位或个人提供中介服务,协调学生与用工单位或个人的利益,督促双方履行协议。
(四)对勤工助学工作人员实施监督,调解学生与用工单位或个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法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和学校声誉,对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违约、违纪行为和不道德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五)筹措、管理和使用好勤工助学经费;
(六)建立和健全勤工助学活动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
(七)实施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成立学生勤工助学组织,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指导。二级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组织必须接受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管理和指导。
第三章 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填写《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由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应聘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需要聘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可直接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二级学院,由中心按照用工要求推荐或安排合适的学生为其服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校园内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以勤工助学名义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十三条 组织勤工助学活动,实行自愿参加,用工单位和岗位公开、公平竞争、择优推荐或录用、优先照顾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的原则。
第十四条 学生给用工单位或个人提供勤工助学服务活动,应与对方签订聘用合同书一式三份,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签证后,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中心存档一份。但临时性、一次性和应急性的服务活动例外。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上岗证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印制和发放。学生退学、被开除或毕业,须交回《勤工助学上岗证》。
第十六条 中心对学生从事的勤工助学活动进行动态管理和监督,受理当事人的投诉,了解和收集用工单位或个人对受聘学生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知识与能力的评价意见,建立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资料库。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的经费来源包括如下方面:
(一)根据“琼教计〔1997〕53号文”精神,从学校收取学生学杂费总额中提取4%—6%作为勤工助学基金及其增值;
(二)中心筹措的其他经费。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由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资助和建设、开发与勤工助工学活动有关的项目经费。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经费归属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勤工助学经费的使用,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处长或学校主管领导按有关财务制度进行审批。
第五章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依法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学校保护学生诚实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时,应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体现国家和学校对这部分学生的关心和照顾。学生可直接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时,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用工单位或个人应为学生提供安全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学生有权拒绝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劳动,应坚持以促进学习为主,以勤工助学为辅;以增长知识、培养能力为主,以获取经济补偿为辅的指导思想。注意把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与提高素质、全面成才结合起来。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以学有余力和不影响学习作为前提,以利用假期和课余时间为原则,在学期间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时间每周不得超过20小时。
学生如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中心有权调查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和义务,遵守用工单位的工作制度,认真负责,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如下活动:
(一)传销;
(二)销售伪劣产品;
(三)销售淫秽、黄色的书报、音像资料、电子读物或其他法律禁止的物品;
(四)其他法律禁止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社会公德,讲究职业道德,塑造良好的大学生形象,做到认真践约、工作负责、诚实守信、谦虚谨慎、文明礼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毁约;
(二)弄虚作假,欺骗客户;
(三)消极怠工,拖延时间;
(四)故意损坏或毁失客户的财物;
(五)直接与客户争吵;
(六)借勤工助学之名索取客户财物;
(七)向客户提出协议范围之外的不合理要求;
(八)其他有悖社会道德或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借勤工助学之名旷课或不参加学校、二级学院和班级规定必须参加的各项集体活动;
(二)在客户家中留宿,或未经请假批准在校外住宿;
(三)未经许可在校园内设摊进行商品买卖等经营性活动;
(四)在教室、图书馆、办公楼、宿舍内销售商品,妨碍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五)未经许可在校园内印制、张贴、发放商业广告;
(六)未经许可在校园内招聘学生从事经营性活动;
(七)私自以学校或集体名誉对外实施各类经济行为;
(八)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不遵守本条例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和负责。学校对勤工助学活动中违纪、违规的学生,视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未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批评教育;
(二)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者,可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如给客户的正当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责成当事人向客户进行赔偿;
(三)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者,学校除按规定处理外,可交执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琼州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