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工作,依据国家助学帮困的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工作坚持贯彻教育成本分摊制与关心特困学生相结合,经济资助与鼓励学生自立相结合,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减免学费原则上仅在普通高等教育类的一年级学生中实施,其他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问题,主要通过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等途径解决。
第四条 减免学费的人数,原则上按新生总人数2%的比例进行上报。
(一)减免学费的标准上分为全免和半免两个等级,均按各专业实际收缴学费的标准进行计算,申请者能否获得批准以及享受哪个等级,视其困难程度而定。
(二)减免学费的申报和审批工作,在每年的11月至12月间进行。
第五条 一年级学生中,家庭特别困难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向学校提出减免学费申请:
(一)本人为孤儿或由社会福利院抚养长大者;
(二)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残疾人且无正常家庭经济收入者;
(三)父母双方或一方已故且无正常家庭经济收入者;
(四)烈士或荣誉军人子女且无正常家庭经济收入者;
(五)父母双方下岗且无正常家庭经济收入者;
(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致使家庭遭受严重损失者;
(七)其他有特殊困难确需给予资助者。
第六条 减免学费的工作程序按如下步骤进行:
(一)申请与推荐。凡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同学,均可提出减免学费申请,班委会也可进行民主推荐。申请人和被推荐者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填写《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申请审批表》,说明家庭经济状况及申请理由,连同家庭所在地政府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其家庭经济特别困准的材料上报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二)二级学院审查。二级学院根据学工办汇总的申请减免学费申请,认真审查后,主管学生工作院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校学生工作部(处)。
(四)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校学生工作部(处)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核实后,拟减免学费的具体名单。
(五)公示。校学生工作部(处)将拟减免学费的具体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七个工作日。
(六)学校审批。公示期满后,由学生工作部(处)制作报批文伴,将无异议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为减免学费的对象:
(一)享受各种社会资助且款额达到和超过3000元者;
(二)来自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学生以及侨眷;
(三)留级生;
(四)受纪律处分和学校通报批评者;
(五)在申请减免学费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第八条 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必须如实反映本人的家庭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凡属弄虚作假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而获得减免学费者,学校除有权追缴已减免的学费外,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九条 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应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和国家的法律规范,因违纪而受学校处分或因违法而受法律制裁者,学校有权追缴已减免的学费。
第十条 学生政工干部在受理、审查减免学费申请过程中,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做好认真细致的思想工作,在帮助解决学生经济困难的同时,必须注意引导学生树立自立、自强观念,教育他们勤奋学习,鼓励他们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帮助他们提高自立、自强能力。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琼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