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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热带海洋学院留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党委学生工作部(处)  发布时间: 2020年12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校留学生教育的健康发展,为同学们创造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留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校学习的各类外国留学生。

  第三条 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无论在校内或校外有违纪行为的,均按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留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

  留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学年度所有评优评奖资格,获得奖学金的留学生(不包括外国政府奖学金留学生)停发一个月及以上奖学金,并在年度评审时终止或取消奖学金资格;

  (二)学位的授予按《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的;

  (三)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问题的;

  (四)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节的。

  第七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二)在调查中翻供、串供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三)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四)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五)违纪群体的组织者、指挥者;

  (六)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节的。

  第八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给予留学生纪律处分,由留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由学校违纪工作小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外国语与国际文化交流学院联合作出处理决定;

  (二)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留学生,如系中国政府奖学金生、海南省政府奖学金生,应书面报告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海南省教育厅;

  (三)对留学生违纪行为,各学院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学校保卫处要介入调查,并及时将情况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在提出处理意见之前,应当听取留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四)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各二级学院负责考察,视其在察看期间的表现,可按期或提前解除察看处分;

  (五)被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者,须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离华手续。对逾期不办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注销其居留许可;

  (六)处分决定要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二章 分 则

  第九条 对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触犯中国的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条 违反外国人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者,应给予以下处分:

  (一)签证或居留许可超期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处分;

  (二)违反留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影响他人,不听劝阻、威胁恐吓宿舍管理员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不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长期拖欠学费、住宿费,催缴后仍无故不缴纳者,给予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一条 留学生在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违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违法驾驶机动车辆,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一学期旷课累计10-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累计20-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30-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旷课40学时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旷课50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引发事端或激化矛盾,直接参与打架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组织、策划他人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在打架斗殴过程中致使他人受伤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聚众滋事或进行其他违法违纪活动、破坏校园秩序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财物,或有其他盗窃、欺骗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 一次作案且总价值不满人民币5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2. 多次作案或总价值在人民币500元及以上或影响较坏、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 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比照以上规定从重处理。

  (二)不当占有遗失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有提供信息及作案工具等协助作案行为,或有掩盖犯罪事实、窝藏赃款赃物行为的,同案处理;

  (四)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伪造、涂改、转借证件或材料,或假冒身份实施欺骗行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损失外,根据损坏财物的价值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价值不足人民币5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价值人民币500元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从重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九条 发表或散布侮辱、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言论,有损他人正当利益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公共道德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除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外,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校学习期间的饮酒行为及其产生的不良后果,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一)禁止在寝室、教室等校内教育教学公共场所饮酒,对违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酒后发生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 影响他人学习、休息,或妨碍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 破坏公、私物造成财产损失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 引发或参与斗殴事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因饮酒而引发其他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均从重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侵入中国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有害信息,煽动颠覆中国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中国、破坏中国统一,或者影响学校正常秩序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利用互联网煽动种族仇恨、种族歧视,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二)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以下公民道德规范、破坏校园秩序,影响环境与卫生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造谣、诬告,栽赃、陷害他人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对组织、参与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扰乱课堂、食堂、会场或影剧场等公共场所秩序,或在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乱扔废弃脏物,经劝告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校园内私自组织以营利为目的或变相营利的各种商业性活动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损坏校园环卫、园林、路灯等公用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未经允许下江、河、湖、塘游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后仍不悔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留学生不得到宾馆、歌舞厅、夜总会等场所从事商业性活动,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未经批准,留学生在中国学习期间不得从事勤工俭学活动,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留学生外出必须请假,未请假私自外出者,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三次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的,无论是否已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均应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吸食毒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走私、贩卖、运输、存放、制造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赌博、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违法驾驶机动车辆(含摩托车),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住宿管理办法者,按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习时间、就寝以后喧哗、打闹、打扑克、点蜡烛、奏乐器、看电视、使用电脑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犯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晚归不履行登记手续或无理取闹、翻围墙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无正当理由晚归者,视其次数和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留宿他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在外留宿不归者,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三次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在外租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接到通知当天未搬回宿舍者,给予记过处分;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擅自调换、占用、出租、出借学生寝室、床位,或擅自将宿舍钥匙交给本宿舍以外其他人员使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在学生宿舍楼内焚烧物品或者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有关规定的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开除学籍处分适用于学历留学生,勒令退学处分适用于非学历留学生。

  第二十九条 交换留学生受处分的要通报其来源学校。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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