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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来源:党委学生工作部(处)  发布时间: 2020年12月16日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和《海南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财教〔2007〕128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专升本)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二、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积极参加志愿服务、社会活动、热心集体工作; 

  (六)必须获得本学年学校“三好学生标兵”及以上荣誉称号; 

  (七)必须按学校规定已完成注册取得学籍。 

  三、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评审与发放 

  (一)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每学年在省财政厅、教育厅划拨给我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及资金后,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四)各二级学院根据申请学生在校表现,进行班级民主评议,并由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认定小组会议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校学生工作部(处)。 

  (五)校学生工作部(处)汇总并审核各二级学院申报的国家奖学金的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奖学金名单,公示5天无异议后,经学校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报教育部审批。 

  (六)国家奖学金经学校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提出意见、分管财务工作领导审核同意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四、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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