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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少数民族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
来源:党委学生工作部(处)  发布时间: 2020年12月16日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在校少数民族学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减免5%-10%的学费。

  (一)大一新生中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老生中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思想、学习表现优秀者。

  1.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学校三好学生标兵称号者,减免学费的10%;

  2.获得地市级表彰奖励或学校三好学生称号者,减免学费的8%;

  3.获得校级其他各类表彰奖励的,减免学费的5%。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减免资格:

  (一)本学年(期)受到党、团或行政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二)无故拒绝参加学校或二级学院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者;

  (三)未按时注册者。

  第四条 少数民族学生学费减免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年十月份,由各二级学院汇总、报送拟减免学费的少数民族学生名单,学生工作处审核,院主管领导批准。

  第五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琼州学院少数民族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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