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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学生安全管理规定
来源:党委学生工作部(处)  发布时间: 2020年12月16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安全、教育、管理和事故处理的规范;所称学生是指在我校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五条  学校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认真安排布置,各二级学院及各有关单位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六条  全体学生都必须接受安全教育。

    第七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入学教育期间、节假日前、毕业前适时进行,适时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并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病、防盗、防骗、防诈、防火和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八条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在学校党政领导下,由校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具体负责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要加强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单位的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十条  全校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和防范意识,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改善环境和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及财产安全等情况时,不论向哪个单位求助,该单位都必须采取措施,积极支援并与相关部门或二级学院及时沟通情况,积极协助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饮食卫生,注意防火、防盗等,保证自身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严格遵守请假制度;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三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

    第十四条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要经过所在二级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并报校学生工作处批准,按学校规定进行。各二级学院分管领导和学校学生工作处对没有安全保障、可能存在危险的活动不予批准。

    第十五条  发现重大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辅导员和学校有关部门,并由学校通知公安部门协助处理。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事故后,学校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事故后,学校有关部门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要及时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控制事态、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  对严重的治安事件,学校保卫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二级学院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发生事故后,所在二级学院辅导员应立即报告学生工作处、保卫处,情况严重的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重大事故发生后,学校要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日常生活中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要及时查清原因,做好处理和善后工作。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条  学生未请假、或未被准假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只从道义出发协助处理,但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学校有关部门要及时寻找并报告公安部门。15天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按自动退学除名。

    第二十一条  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组织外出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事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人身保险。

    第二十四条  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精神病、癫痫病患者或其他疾病不适应继续学习的学生,应予退学,由其家长或监护人领回休养,路费自理。

第二十五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由学生工作部(处)与有关部门认定生活能力,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者,予以退学,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期发给肄业证书,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病死亡或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学校不承担丧葬费。

    第二十七条  因责任不在学生本人的意外死亡学生,责任在学校者,学校按有关规定承担丧葬费,责任不在学校者,学校协助学生家长要求责任者承担丧葬费。

    第二十八条  无论何种情况(事故)学校给予的经济补助,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正常在校期间的平均奖学金数。

    第二十九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或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报请上级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五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琼州学院关于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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